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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报告表-2023年度

发布时间:2023-12-18 1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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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车间: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现依法将2023年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向全员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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